风险披露声明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或于单位信托基金,共同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所持有的利益)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同时,证券价格可升亦可跌,及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客户所蒙受的损失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客户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 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客户仍然要对客户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客户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 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客户。如果客户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执行方式,以及客户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假如客户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提供证券抵押品等在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公司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证券借贷协议书运用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作为清偿债务及履行其交收责任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假如客户的证券抵押品是由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有效期不得超逾12 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公司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 日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续期的提示,而客户未能于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对此种方式的授权延续提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其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公司需要授权书,以便其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等行为。公司应向客户阐释用户许可证书的目的。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押记权。虽然公司须对根据客户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抵押品负责,但公司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其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公司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客户无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被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客户存放于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将要为客户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數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狀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自己。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客户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客户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证券、债券、基金、权证及其他证券投资品、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客户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

1.“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客户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客户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客户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位而向相关企业存入的额外金额。如果市况不利客户所持仓或保证金水平提高,客户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位。假如客户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客户可能会被迫在亏损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客户承担。

2.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客户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市价止损”或“限价止损”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套利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期权

3.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客户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冲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位,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客户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权利金及交易费用。假如客户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客户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权利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权利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权利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权利金。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4.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客户可以向替客户进行交易的企业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 (例如在什么情况下客户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公司并不承担由于客户未知的规则所可能造成的交易亏蚀的责任。

5.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客户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客户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6.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客户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客户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客户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户。

7.佣金及其它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客户先要清楚了解客户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客户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客户的亏损。

8.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联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客户应先行查明有关客户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客户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客户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客户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客户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它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9.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器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客户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户应向为客户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10.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客户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11.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客户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客户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客户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证券的特殊产品风险披露

买卖交易所买卖之结构性产品(「结构性产品」)(例如︰衍生权证(「权证」),牛熊证)的相关风险

1.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客户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的「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内的「发行商与流通量提供者数据」均载列「发行商之信贷评级」,显示个别发行商的信贷评级。

2.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客户须细阅上市文件。

3.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客户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4.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客户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6. 流通量风险

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并无保证投资者可随时以其目标价买卖结构性产品。

买卖权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1.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2. 波幅风险

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户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3. 市场风险及成交额

除了决定权证理论价格的基本因素外,权证价格亦会受权证本身在市场上的供求影响,尤其权证在市场上快将售罄又或发行商增发权证时。权证成交额高不应认作为其价值会上升,除了市场力量外,权证的价值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包括相关资产价格及波幅、剩余到期时间、利率及预期股息。

买卖牛熊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1. 强制收回风险

客户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客户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也有机会为零。

2.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有一天牛熊证被收回,客户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3. 接近收回价时的交易

相关资产价格接近收回价时,牛熊证的价格可能会变得更加波动,买卖差价可能会转阔,流通量亦可能减低。牛熊证随时会被收回而交易终止。由于强制收事件发生的时间与牛熊证实际停止买卖之间可能会有一些时差。有一些交易或会在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及被交易所参与者确认,但任何在强制收回事件后始执行的交易将不被承认并会被取消。因此客户买卖接近收回价的牛熊证时需额外小心。

买卖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ETFs)的风险

有别于传统型交易所买卖基金,合成ETFs并非买卖相关基准的成分资产,一般都是透过金融衍生工具去复制相关基准的表现。投资合成ETFs涉及高风险,并非人皆适合,客户买卖合成ETFs前必须请楚明白及考虑以下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的表现。客户会承受ETFs相关指数/资产有关的政治、经济、货币及其他风险。客户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受损失的准备。

2. 交易对手风险

若合成ETFs投资于衍生工具以追踪指数表现,客户除了会承受与指数有关的风险外,亦会承受发行有关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此外,客户亦应考虑有关衍生工具发行人的潜在连锁影响及集中风险(例如由于衍生工具发行人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固此若合成ETFs的其中一个衍生工具交易对手倒闭,便可能对该合成ETFs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产生「连锁」影响)。有些合成ETFs备有抵押品以减低交易对手风险,但仍要面对当合成ETFs的抵押品被变现时,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虽然在相关交易所上市买卖,但这并不保证该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场。若合成ETFs涉及的衍生工具没有活跃的第二市场,流动性风险会更高。较大的衍生工具的买卖差价亦会引致亏损。而要提早解除这些工具的合约比较困难、成本也较高,尤其若市场设有买卖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约便更加困难。

4. 追踪误差风险

ETFs及相关指数的表现可能不一致。原因,举例来说,可能是模拟策略失效、汇率、收费及支出等因素。

5. 以折让或溢价买卖

若ETFs所追踪的指数/市场就投资者的参与设有限制,则为使ETFs的价格与其资产净值一致的增设或赎回单位机制的效能可能会受到影响,令ETF的价格相对其资产净值出现溢价或折让。客户若以溢价买入ETF,在基金终止时可能无法收回溢价。

买卖债券的风险

1. 信贷风险

客户需承担发行机构及/或担保机构(若适用)的信用风险,他们的信贷评级如有任何变动都将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价值。如果发债机构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客户亦会遭受债券违约风险。最坏情况下,如果发债机构及担保机构(若适用)破产,客户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

2. 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可能有限,及可能无活跃交易,及/或没有经纪在市场提供报价,因此:1)不可以在任何时间均能提供债券的市值及/或参考买入卖出价,因其将取决于市场的流动性;2)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无法于市场上出售债券,及3)所执行的卖出价可能与参考买入价有很大差别,对客户不利。

3. 利率风险

债券较易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一般来说,利率上升,债券价格便会下跌。此外,相对于年期较短的债券,年期较长的债券较易受利率波动所影响,即对利率的升跌较为敏感。

4. 市场风险

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政治、法律、经济条件及利率变化而有波动。这些变化在全部市场及资产类别上都很普遍。客户取回的投资金额有可能少于初次投放的资金。

5. 高息债券的额外风险

5.1 高息债券一般获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不获评级,信贷评级机构的评级并不保证发债机构的信贷风险状况,但投资于高息债券可能涉及较高的违责风险;

5.2 高息债券较易受经济周期转变的影响。经济下滑时,高息债券价值的跌幅往往会较投资级别债券大,债券的违责风险亦会增加。

6. 某些债券可能别具特点及风险,投资时须格外注意。这些包括:

6.1 永续性债券的风险:永续性债券不设到期日,其利息派付取决于发债机构在非常长远的时间内的存续能力,利息或会因根据其条款及细则而有所延迟或终止。一般而言,永续性债券一般为可赎回及/或为后偿债券,客户须要承受再投资风险/或为后偿债券风险;

6.2 可赎回债券的风险:某些债券有可赎回性质,发债机构可在债券到期前行使赎回权。客户如投资可赎回债券,将可能面临发债机构提前赎回债券的再投资风险,及客户于再投资时可能会收到较小的孳息率;

6.3 后偿债券风险:后偿债券持有人在发债机构一般清盘时,其索偿的次序后于其他债券的持有人,即后偿债券持有人只可在其他优先债权人获还款后才可取回本金;

6.4 附派息条件的债券:一些债券可能附有可转变派付利息的条款,或一些债券的发债机构可在某些情况下延迟派付全部或部分利息,客户可能无法确定将收取的利息金额及利息派付的时间;

6.5 可换股或可转换债券风险:属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的债券,客户须同时承受股票及债券的投资风险。

投资基金的风险

1. 个别互惠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及集体投资计划(「投资基金」)乃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投资决定应由客户自行作出,但客户不应投资于任何投资基金,除非中介人于销售该投资基金时已向客户解释经考虑客户的财务情况、投资经验及目标后,该投资基金是适合客户的。

2. 投资基金的投资涉及重大风险。本声明不可能披露所有和你有关的涉及投资基金的相关风险。在你作出投资决策前,客户应详细阅读有关投资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特别是风险有关部分,并确保客户完全理解有关的投资基金的性质和投资在有关的投资基金的所有相关的风险,及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客户应根据自己的有关情况仔细考虑投资在有关的投资基金是否适合。如果有疑问,客户应该获得独立的专业意见。

3.投资基金并不保证达致其投资目标。投资基金的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因此,客户可能不会从投资于投资基金中收到任何回报。过往表现数据并非未来表现的指标。

4.通过投资于投资基金,客户是在依赖该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信托人、基金托管人及/或与投资基金挂钩之资产之发行人之信誉及承担其信贷风险。

5.个别投资基金可能会运用衍生工具以达致其投资目标,这可能导致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幅率因而增加,或投资基金承担大于衍生工具成本的损失的风险。

6.个别投资基金或会投资于新兴市场,该等市场可能缺乏稳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亦比先进的证券市场较少政治监管、法律规例及已明确的税法及程序。投资于该等市场或须承担较投资于已发展市场为高的波幅。客户应阅读有关销售文件,尤其任何有关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因素。

7.个别投资基金可能采取短仓策略,客户须注意沽空可能涉及借款投资,因此该等投资基金相对传统长仓投资基金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8.个别投资基金或会投资于股票。股票价格每日波动及可能受到不同因素所影响,例如﹕政治、经济、公司盈利报告、人口结构趋势及灾难事件等。投资基金若投资于有关国际股票指数之衍生工具,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会远大于一个对国际股票直接投资。

9.个别投资基金或会投资于投资级别(例如:低于标准普尔BBB-级或穆迪Baa3级之债务证券)以下的高收益证券。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可能被视为投机性,以及可以包括非评级或失责证券。因此,投资于该等投资基金较诸投资于高评级但收益较低的证券具更高的信贷风险。

10. 在投资于任何投资基金前,客户应详细考虑根据客户的注册成立国家、或客户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或户籍的国家有可能与购买、销售、认购、持有、转换或出售投资基金内股份有关的法律下,客户可能要面对的(a)可能的税务后果,(b)法律规定,以及(c)任何外汇管制规定。

11. 资本保证/资本保值的投资基金只于到期日提供资本保证/保值。因此,在有关到期日前发生之赎回价格可能与资本保证/保值之价值大大不同。公司或任何公司的关联人均不对该等资本保证/保值投资基金作出保证。

12. 个别投资基金没有资本保证/资本保值。基金经理、信托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均没有义务或责任以发行价或客户已付出的金额作为赎回投资基金股份/单位的价格,因此,客户或会损失全部或部份所作之投资。

13. 每项投资基金的信息及内容均源自或代表有关的投资基金及/或其基金经理所编制和发布。个别此类信息及内容获豁免而不须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预先审批,因此没有经过其审查。

14. 客户应注意投资于单一国家或市场须承担潜在的集中性风险。


以上风险披露声明无法揭示所有可能的风险,在开立户口前,客户需要谨慎考虑,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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